寿县公安局影像实弹射击馆及战术训练馆建设项目答疑补遗

警用招标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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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潜在投标供应商:

  寿县公安局影像实弹射击馆及战术训练馆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CG6828)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供应商提出了质疑。经研究,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训练软件技术、▲实弹定位组件及定位软件、▲激光定位组件及定位软件中,带星号软件系统功能具有明显功能限制。▲靶标投影系统、主控计算机硬件、▲训练软件技术、辅助控制单元、▲实弹定位组件及定位软件、▲激光定位组件及定位软件、激光训练手枪、射击安全隔断显示板、单警训练装备、信息发布主机、▲具有后倒后退功能的旋转靶机、▲冲撞靶车、▲发弹携运箱、正面截弹器、▲过滤型场馆空气净化设备、★非实弹模拟墙板的参数中标注“▲”、“★”的重要参数共计28项,此28项技术参数要求,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且具有明显倾向性,有悖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答:详见修改后的第五章采购需求。原招标文件所附采购需求。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中投标货物的技术先进性第(2)条,投标人具有采购要求的防弹玻璃的厚度和防弹级别的相应技术:厚度≤15毫米的防弹玻璃取得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实弹测试检测合格报告;备注部分(需在投标文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该部分内容具有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答:详见修改后的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

  质疑事项 3: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备注部分要求 “★”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或试验或认证或评定或鉴定或注册或评估或评审)单位出具的产品检测(或试验或认证或评定或鉴定或注册或评估或评审)文件或产品彩页或产品制造商官网技术参数查询截图(附官网技术参数截图查询网址)或产品技术(质量)证明书或产品使用(操作)说明书(手册)或等证明材料(参数条款中对证明材料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上述要求技术参数均为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独有企业技术参数,且采购公告附件“采购需要和现场图片”中出现“亿湾特”标志性单位水印标识。我司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为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编制,为了其中标独家制作。

  答:采购公告附件现场图片内容错误,现予以废除,详见修改后的第五章采购需求及附件。

  质疑事项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的3投标货物的先进性中描述:1、第(1)条注明部分内容太过苛刻,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提供的材料负责,证书原件扫描件完全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如果缴费发票丢失,就不能证明我专利的真实性吗,完全是无稽之谈。专利技术可以运用到多个产品或产品某一部分上,要求产品的描述和专利一一对应不合常理,要求过于苛刻。2、第(2)、(3)条均是产品技术描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为技术要求,应放在技术评审里,而不应该放在商务评审里。

  答:详见修改后的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

  质疑事项5:第(4)条要求“影像综合战术训练程序计算机软件、场地战术训练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靶道互动综合训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要求提供具体名称的软件著作权后描述同类类似,太过具体,是为某个厂家量身定制,应为某一类描述较合理。

  答:详见修改后的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的4投标供应商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承担过影像实弹射击或战术训练馆等类似项目采购安装建设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意图太过明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控标性。

  答:详见修改后的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原招标文件中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和第五章采购需求内容予以废止,以本函所附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和第五章采购需求内容为准。

  质疑事项7: 第三章评审方法中的 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中投标供应商资信:“投标供应商通过 ISO/ICE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质量认证管理体系证书或 OHSAS18001(或 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任一项认证得 1 分,满分 3 分。”此次建设影像实弹射击馆、战术馆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工作均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而ISO/ICE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只能证明投标人或供应商在其住所的各过程、设备及活动中的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达到要求,无法保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的影像实弹射击馆、战术馆建设工作的质量与准确性。且此次招标的为建设影像实弹射击馆、战术馆相关的硬件设备及设施,并不是IT服务或相关信息服务,此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与建设影像实弹射击馆、战术馆实际需求没有任何关联性;故此评分项设置不合理,请求修改此评分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8:第三章评审方法中的 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中投标货物的技术先进性:(2)投标人具有采购要求的防弹玻璃的厚度和防弹级别的相应技术:厚度≤15 毫米的防弹玻璃取得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实弹测试检测合格报告的得 2 分;未通过检测的或没有检测报告的不得分;防弹玻璃主要起防弹作用。各供应商生产工艺、施工工艺不一,所采用材料不一,故能实现防弹作用的玻璃厚度也有各自的标准,且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和标准规定防弹玻璃具有具体的厚度标准。另外,采购要求中要求的防弹玻璃的厚度为“≥15MM的单向防弹玻璃”,既然要求满足采购要求,却又设置“厚度≤15 毫米的防弹玻璃取得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实弹测试检测合格报告得2分”的加分评审项,此为互相矛盾,且无法同时满足,必然会失分一项,请问此加分评审项设置的意义何在?故此评分项设置不合理,请求修改此评分项。

  答:详见修改后的第五章采购需求及附件。

  质疑事项9:第三章评审方法中的 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中战术训练课程培训:投标文件中提供使用本次采购的训练设备进行警务实战训练的具体课程教案,并配备培训老师,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对本次采购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并保证使用人员正确使用设备各种功能。评审时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课程教案和培训老师信息情况表进行综合比较,课程内容丰富、合理、培训老师经验丰富、师资力量雄厚,综合评审后评定为 A、B、C 三个等次,评为 A 等次的得 5~6 分;评为 B 等次的得 3~4 分;评为 C 等次的得 1~2 分。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战术训练、警务实战训练培训的培训老师,必然是拥有公安、武警、部队等相关背景的人员,才能把实战、战术训练技能给采购方讲解到位,而本次招标设备生产厂商并非公安、武警、部队单位,此评分项为变相鼓励公安、武警、部队等公职人员参加或从事第二职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和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以及《廉政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公安、武警、部队等公职人员不能在投标供应商任职并为采购方提供培训服务,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倘若是公安、武警、部队等相关单位的人员退伍、转业后从事商业活动,为采购方提供战术训练、警务实战训练培训,则全国的射击馆供应商中只有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敬雷从事过战术教官的工作,此项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限制了其他单位内部没有公安、武警、部队等相关单位的退伍、转业人员的供应商参与此次项目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此评分项设置不合理,请求修改此评分项。

  答: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培训老师为投标供应商本公司人员,投标供应商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作为培训老师,此条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0:第三章评审方法中的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中售后服务:(2)投标文件中提供切实可行的售后服务方案,并能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承诺设备故障 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解决问题的得 1 分;承诺免费上门维护、终身免费提供软件系统升级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上述描述中一共两项加分内容,共计3分,此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国内任何企业或机构均无法达到满分“本项最高得4分”的情况,,请求修改此项评分内容。

  答:详见修改后的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

  质疑事项11:第五章 采购需求中一、采购需求表的28条:发弹携运箱“★1、发弹携运箱,采用手提和带轮拖箱式结构,拖箱采用优质工程塑料,具有抗摔防雨功能。每个携运箱箱体内部附带具有半自动发放子弹的附加功能,可以将≥8 盒手枪子弹装入发弹盘,然后根据训练需要在1-10发一次之间半自动发弹。

  2、发弹箱具有密码上锁功能。

  3、携运箱可携带 9 毫米 92 子弹≥2500 发。

  4、携运箱还具有简单可靠的发弹功能,发弹盘可一次性装入 240 发子弹以上,可人工每次重复发出 1-10 发之间的任意发数。

  5、携运箱带≥10 个接弹小盒;

  6、携运箱可以将未发完的零散子弹清晰排列方便数数还弹入库。”

  事实依据:根据公开资料及既往政府采购公告及成交公告资料显示,全国的射击馆供应商中只有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发弹携运箱,并取得了“一种手提式子弹储运发弹箱”专利,将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设置为政府采购的技术参数要求,无法确保公平合理,且无相关法律依据证明此类操作的合理规范性,请求删除此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详见修改后的第五章采购需求及附件。

  招标文件原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现顺延至2021年12月16日8点30分。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与本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本答复函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投标供应商遵照执行。

  质疑答复函附件(另附):

  1. 寿县公安局影像实弹射击馆及战术训练馆建设项目质疑答复函

  附件一:   修改后采购需求.docx

  2.寿县公安局影像实弹射击馆及战术训练馆建设项目质疑答复函

  附件二:现状图纸-2019.10.09.rar

  3.寿县公安局影像实弹射击馆及战术训练馆建设项目质疑答复函

  附件三:   修改后评分办法.docx

  寿县公安局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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