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XDEC- A20240806(招标文件编号:XDEC-A20240806)
二、项目名称:河南省公安厅食品快检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河南苏佑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93号院4号楼西单元25号
中标(成交)金额:8.12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河南苏佑科技有限公司 | 食品快检试剂耗材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蔡树彦、何子杰、邓成权(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参考《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规定计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人承担支付,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公司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138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函需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供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携带质疑函、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交,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由各联合体成员按以上要求共同提交质疑函。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河南省公安厅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号
联系方式:常先磊、0371-6588294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电厂路与泾河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联系方式:李静、曹振雨0371-666810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静、曹振雨
电 话: 0371-6668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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