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1824202400009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栗子坪、美罗镇应急救援中心(中心消防救援站)设备装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调整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9-10 10:00:00,更正为:2024-09-10 10:3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4-09-10 10:00:00,更正为:2024-09-10 10:30:00。
1.原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3.2商务要求:采购包1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应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甲方逾期支付服务合同款项的,除应及时付足合同款项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支付服务合同款项超过六十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成果)或逾期提供的而违约的, 除应及时提供服务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部分服务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及其利息。 4.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服务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三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乙方瑕疵履行采购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三)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雅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更正为:(一)采购人违约责任 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采购人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10的违约金。 2)采购人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供应商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5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90个工作日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合同。3)采购人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供应商损失的,还应按供应商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供应商。(二)供应商违约责任1)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成交金额的百分之10的违约金。2)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 5 /天的违约金。因供应商原因逾期交货超过20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的款额向采购人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采购人已经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及其利息。3)供应商货物经采购人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供应商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4)供应商保证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供应商除应向采购人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5)供应商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按采购人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采购人。6)经过调查核实或者检测检验,供应商响应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响应产品的宣传资料标注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或者响应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与宣传资料标注的参数不一致,或者响应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与产品实际参数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三)解决争议的方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采购包2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应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甲方逾期支付服务合同款项的,除应及时付足合同款项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支付服务合同款项超过六十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成果)或逾期提供的而违约的, 除应及时提供服务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部分服务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及其利息。 4.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服务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三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乙方瑕疵履行采购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三)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雅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更正为:(一)采购人违约责任 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采购人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10的违约金。 2)采购人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供应商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5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90个工作日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合同。3)采购人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供应商损失的,还应按供应商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供应商。(二)供应商违约责任1)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成交金额的百分之10的违约金。2)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 5 /天的违约金。因供应商原因逾期交货超过20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的款额向采购人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采购人已经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及其利息。3)供应商货物经采购人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供应商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4)供应商保证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供应商除应向采购人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5)供应商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按采购人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采购人。6)经过调查核实或者检测检验,供应商响应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响应产品的宣传资料标注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或者响应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与宣传资料标注的参数不一致,或者响应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与产品实际参数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三)解决争议的方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采购包3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应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甲方逾期支付服务合同款项的,除应及时付足合同款项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支付服务合同款项超过六十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成果)或逾期提供的而违约的, 除应及时提供服务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部分服务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及其利息。 4.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服务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三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乙方瑕疵履行采购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三)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雅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更正为:(一)采购人违约责任 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采购人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10的违约金。 2)采购人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供应商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5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90个工作日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合同。3)采购人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供应商损失的,还应按供应商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供应商。(二)供应商违约责任1)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成交金额的百分之10的违约金。2)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 5 /天的违约金。因供应商原因逾期交货超过20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的款额向采购人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采购人已经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及其利息。3)供应商货物经采购人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供应商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4)供应商保证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供应商除应向采购人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5)供应商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按采购人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采购人。6)经过调查核实或者检测检验,供应商响应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响应产品的宣传资料标注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或者响应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与宣传资料标注的参数不一致,或者响应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与产品实际参数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三)解决争议的方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0日 1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更正为:2024年09月18日 10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其他内容不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8月29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本项目监督部门:雅安市石棉县财政局;电话号码:0835-8868005。二、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等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石棉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石棉县新建二巷80号
联系方式:185081314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省国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爱国路国际商贸城16栋3楼1号
联系方式:0835-28882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先生
电话:0835-2888238
四川省国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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