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机场消防器材及装备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韶关丹霞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就消防器材及装备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报价方案及文件。
1、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韶关机场消防器材及装备物资采购项目。
2)项目地点:韶关丹霞机场。
3)项目内容:消防器材装备物资采购及售后服务。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2、 采购内容:
1) 采购内容及限价
序号 |
服务内容 |
数量 |
采购最高限价 |
1 |
韶关机场消防器材及装备物资采购 |
1项 |
人民币:165万元 |
注:报价人必须对全部项目内容进行报价,报价包含所有维修、保养、零配件安装、调试、运行及售后服务、税费等费用。
3、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1) 供应商必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供应商需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商管理网络平台(wz.gdairport.com)主页中“合作商注册”模块,按规定格式填写正确的供应商登记信息,登记为合格的候选供应商(已注册的除外),并提供供应商登陆系统打印的合作商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3) 2017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没有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同时,2017年1月1日年至今供应商(包括其关联公司)与采购人无发生各种诉讼、仲裁和不良投诉(须就此项内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附录3);
4) 供应商不存在被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合作商,且仍在处置期内的情形(须就此项内容提供承诺函,格式见附录3);
5) 供应商不得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为准,供应商需在采购公告发布后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截图格式见附录6);
6) 供应商不得被列为“黑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供应商需在采购公告发布后按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从“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废标处理),同时下载信用评估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后附在报价文件中(截图格式见附录7);
7) 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需在采购公告发布后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截图格式见附录8);
8)不同的供应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本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1)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
(2)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10)已登记为本项目供应商。
4、 报价文件的提交形式、地址和截止时间
1) 供应商须以现场递交的方式递交项目报价文件。
2) 报价文件现场递交地址为: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机场路1号楼韶关丹霞机场综合业务楼314办公室,收件人:沈工。
3) 报价文件递交开始及截止时间: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3日(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
4) 报价文件按指定时间、地点送达,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5) 采购人不接受以邮寄、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的报价。
5、 本项目不设未成交供应商经济补偿,准备报价文件和递交报价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6、 若采购人对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存在疑问,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7、 若采购人在本次采购活动的任何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
8、 有关此次采购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向采购人查询:
采购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韶关丹霞机场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机场路1号楼韶关丹霞机场综合业务楼314办公室
联系人:沈工
联系电话:13640144749
9、 投诉监督
1)供应商可以对本次采购活动中的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向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韶关丹霞机场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室)实名投诉。
联系电话:0751-8701509
2)供应商应本着公平竞争、实事求是原则,按程序进行投诉,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视为无效投诉,并保留将其列入黑名单的权利:
① 投诉主体不是项目参与合作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② 投诉人未有真实署名,未同时提供投诉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③ 投诉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明确的要求的;
④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合作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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